第 1 條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臺灣新竹至臺南地區之鐵路改建工程,特設
中部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
二、橋隧、路線、建築水環等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
    檢驗。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
五、軌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七、號誌、電訊、監控、照明、空調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
    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八、其他鐵路改建工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