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改建工程,特設鐵路改建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其
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改建工程之綜合規劃財源籌措方案及財務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二、鐵路改建工程之地面與地下空間之利用與規劃、工程檢核、工程材料
    之採購管理及檢驗、購地暨公共設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項。
三、鐵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結構、測量、軌道、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
    質管制等事項。
四、鐵路改建工程之電車線、號誌、電訊、電力干擾、機務機械、通風、
    照明等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質管制等事項。
五、鐵路改建工程之發包、簽訂合約、計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結算等事項。
六、鐵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鎖、改道、運轉、運輸等之規劃與協調
    ;鐵路行車運輸設備、運轉、調度、營業之規劃、協調及製訂規範程
    序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
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醫療及不屬其他各組室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
務。

第 6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科長、
秘書、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組員、技術員、繪圖員、辦事員、書記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 12 條

本局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專業工程隊及施工所
,每隊、所各置隊長、主任一人,由本局相當工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第 13 條

本局得為辦理地區工程處業務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第 14 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第 15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