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等事項。
二、橋隧、路線、建築等工程之設計及審核事項。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等事項。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等事項。
五、舊線重軌化、新線暫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等事項。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等事項。
七、號誌、電訊、照明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七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研考、工友管理、車輛管理、公
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第 5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第 6 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課長、室主任、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副工程司、
幫工程司、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課員、辦事員、監工員、書記。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辦事記,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10 條

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陳報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工程段、隊,並各置段
長、隊長暨副段長、副隊長、分段長、分隊長,其人員均由本處所定員額
內調配或依需要洽由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 (構) 人員調兼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第 13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