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 一、襄理工程處工程建設有關事宜。
  •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工程處設下列科、室、段、隊,如附表。

第 5 條

綜合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計畫之研擬、審查、修正、控管與資料蒐集及數據分析。
  • 二、土地之調查、徵收、撥用、登記之配合處理與地上物測量、查估及拆遷。
  • 三、專案計畫與工程簡報之彙整及製作。
  • 四、工程竣工後之財產移轉作業。
  • 五、工程施作紀要彙整。
  •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 七、其他有關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第 6 條

土建軌道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土建與軌道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
  • 二、土建與軌道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
  • 三、土建與軌道工程之景觀及公共藝術設置。
  • 四、測量工程之督導及考核。
  • 五、軌道與測量材料、機具之招標文件編列、請購及檢驗。
  • 六、場站之佈置、工程設計及預算編審。
  • 七、土建與軌道工程及機電工程界面之整合協調。
  • 八、其他有關土建及軌道事項。

第 7 條

機電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機電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
  • 二、機電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
  • 三、機電工程施工及監造之督導。
  • 四、機電工程品質之查核及管考。
  • 五、機電工程及土建、軌道工程界面之整合協調。
  • 六、其他有關機電工程事項。

第 8 條

工事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之執行及督導、查核之彙辦。
  • 二、工程履約爭議及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
  • 三、工程進度管制、計價審核及竣工驗收。
  • 四、工程契約及圖說資料之管理。
  • 五、工程標案採購及相關專業訓練。
  • 六、工程材料及帳務之管理。
  • 七、土建與軌道工程施工、監造之督導及品質之查核、管考。
  • 八、其他有關工事業務事項。

第 9 條

運務及安全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場站及行車旅運設施新建或改建協調。
  • 二、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 三、軌道切換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四、鐵道系統營運前各階段檢查作業及營運監督管理。
  •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教育訓練。
  • 六、工程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
  • 七、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變更與承諾事項督導及水土保持管理。
  • 八、其他有關運務及安全衛生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段、隊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處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處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土建工程之施工、監造、品質管理及相關計畫書之擬定或審查。
  • 二、土建工程工地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
  • 三、土建工程之設計變更及施工預算編審。
  • 四、土建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 五、土建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 六、土建工程竣工、驗收、決算及財產移轉。
  • 七、其他有關工務段事項。

第 15 條

各工程隊掌理事項如下:
  • 一、軌道與機電工程之施工、監造、品質管理及相關計畫書之擬定或審查。
  • 二、軌道與機電工程工地之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
  • 三、軌道與機電工程設計變更及施工預算編審。
  • 四、軌道與機電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 五、軌道及機電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 六、軌道與機電工程竣工、驗收、決算及財產移轉。
  • 七、其他有關工程隊事項。

第 16 條

工程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