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綜合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計畫之研擬、審查、修正、控管與資料蒐集及數據分析。
- 二、土地之調查、徵收、撥用、登記之配合處理與地上物測量、查估及拆遷。
- 三、專案計畫與工程簡報之彙整及製作。
- 四、工程竣工後之財產移轉作業。
- 五、工程施作紀要彙整。
-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 七、其他有關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第 6 條
土建軌道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土建與軌道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
- 二、土建與軌道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
- 三、土建與軌道工程之景觀及公共藝術設置。
- 四、測量工程之督導及考核。
- 五、軌道與測量材料、機具之招標文件編列、請購及檢驗。
- 六、場站之佈置、工程設計及預算編審。
- 七、土建與軌道工程及機電工程界面之整合協調。
- 八、其他有關土建及軌道事項。
第 7 條
機電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機電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
- 二、機電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
- 三、機電工程施工及監造之督導。
- 四、機電工程品質之查核及管考。
- 五、機電工程及土建、軌道工程界面之整合協調。
- 六、其他有關機電工程事項。
第 8 條
工事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之執行及督導、查核之彙辦。
- 二、工程履約爭議及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
- 三、工程進度管制、計價審核及竣工驗收。
- 四、工程契約及圖說資料之管理。
- 五、工程標案採購及相關專業訓練。
- 六、工程材料及帳務之管理。
- 七、土建與軌道工程施工、監造之督導及品質之查核、管考。
- 八、其他有關工事業務事項。
第 9 條
運務及安全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場站及行車旅運設施新建或改建協調。
- 二、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 三、軌道切換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四、鐵道系統營運前各階段檢查作業及營運監督管理。
-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教育訓練。
- 六、工程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
- 七、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變更與承諾事項督導及水土保持管理。
- 八、其他有關運務及安全衛生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段、隊事項。
第 14 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土建工程之施工、監造、品質管理及相關計畫書之擬定或審查。
- 二、土建工程工地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
- 三、土建工程之設計變更及施工預算編審。
- 四、土建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 五、土建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 六、土建工程竣工、驗收、決算及財產移轉。
- 七、其他有關工務段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