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構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及電信 業務特性訂定之。
第 2 條
為免同期調任主管人員過多,影響業務推行,各級主管職期調任,除實施 異地輪調外,並得儘量實施本地輪調、短期暫調、各機構內不同單位間相 當職位人員交流互調,及同單位內相當職位人員工作互調。
第 3 條
各級主管人員之職期一律為三年,但基於業務需要,得於任滿後,由權責 主管機構核准延長任期一至三佯。
第 4 條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第 5 條
未列入職期調任之主管人員或職期未滿者,得配合業務需要及升遷制度, 隨時個案調任或於某職位人員將退休或輪高前半年至一年,先遴選可能之 接替候補人員一至三人,在該職位現職人員或其主管指導下短期暫調實習 或代理,並由該職位之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予以考核,以作為日後派職時 之管要參考依據,從而儲備主管人才,而利推行職期調任。
第 6 條
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初,將截至六月底之職期屆滿人員,擬議 「調整職務」或「連任」人員名冊,呈請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辦。
第 7 條
特殊地位、特殊任務或專門技能確非一般所能代替者,得由主管核定,暫 不實施職期調任。
第 8 條
依本辦法高任之主管,除調任較高職務者,仍須配合「升遷制度」辦理外 ,如因無缺可資調升或平調時,得予調任適當職務,仍暫支原有職務加給 。
第 9 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呈奉核核准者外,逾期應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