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構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及電信
業務特性訂定之。

第 2 條

為免同期調任主管人員過多,影響業務推行,各級主管職期調任,除實施
異地輪調外,並得儘量實施本地輪調、短期暫調、各機構內不同單位間相
當職位人員交流互調,及同單位內相當職位人員工作互調。

第 3 條

各級主管人員之職期一律為三年,但基於業務需要,得於任滿後,由權責
主管機構核准延長任期一至三佯。

第 4 條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第 5 條

未列入職期調任之主管人員或職期未滿者,得配合業務需要及升遷制度,
隨時個案調任或於某職位人員將退休或輪高前半年至一年,先遴選可能之
接替候補人員一至三人,在該職位現職人員或其主管指導下短期暫調實習
或代理,並由該職位之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予以考核,以作為日後派職時
之管要參考依據,從而儲備主管人才,而利推行職期調任。

第 6 條

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初,將截至六月底之職期屆滿人員,擬議
「調整職務」或「連任」人員名冊,呈請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辦。

第 7 條

特殊地位、特殊任務或專門技能確非一般所能代替者,得由主管核定,暫
不實施職期調任。

第 8 條

依本辦法高任之主管,除調任較高職務者,仍須配合「升遷制度」辦理外
,如因無缺可資調升或平調時,得予調任適當職務,仍暫支原有職務加給
。

第 9 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呈奉核核准者外,逾期應視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