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稱原電信總局) 及所屬機構已 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由原電信總局提撥退休 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予以支應。 前項人員,包括依據原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 法之規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優惠退休之人員及原應於八十五年一月至 六月份辦理屆齡退休,因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命令退休生效日之 規定而於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退休之人員。
第 3 條
交通部設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決算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業務管理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交通部遴派三人至四人。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 遴派三人至四人。 三、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就原電信總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中推選三人 。 交通部部長就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