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祕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其辦公處所稱祕書 室,職掌如左: 一、呈判文稿之初閱、陳轉及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密件之簽收、登記、轉陳、分發事項。 三、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四、局長、副局長函電之登記、分辦及協調處理等事項。 五、電信規章及有關各種參考法規之蒐集、整理、保管事項。 六、業務規章涉及人民權益義務之會核事項。 七、重大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國家賠償案件之研辦、會核事項。 八、局務會議之記錄、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局長在局務會議所提「綜合指示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處理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屬機構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 室,職掌如左: 一、各級主管對交通政策之實施,法規之遵行及命令之貫徹查核事項。 二、業務與工務辦理情形及人員訓練與進修之查核事項。 三、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四、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之 查核、監辦及監驗事項。 五、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監驗事項。 七、工作之環境、方法、標準等查核事項。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業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九、營運目標查核、所屬機構自檢工作複核及監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視察事項。
第 6 條
工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電信機械設備施工、維護之規劃、審擬、驗收、檢驗、督導、管理、 考核事項。 二、通信用電力、空氣調節、長市話合用各式電信機械及有線傳輸機械等 設備施工、維護之籌劃、審擬、驗收、檢驗、督導、考核事項。 三、通信用電力、空氣調節設備、各類電子交換機、電腦、有線傳輸機械 設備二級支援維護、整修、改善、調整、修理事項。 四、電信設備及資訊系統、數據處理機、終端機之維護、整修、改善、調 整、應變搶修、用戶查修、設備財產增減登記、保管事項。 五、用戶交換機各項服務之籌劃、處理、推廣、設計、審查、施工、維護 、檢驗及用戶交換機值機員之指導訓練與監督事項。 六、線路建設工程施工及線路維護、零星增援、改良及遷移桿線等之規劃 、管理、驗收、檢驗、督導、考核及審核事項。 七、線路改進之規劃、管理、設計、分析、研究事項。 八、用戶障礙申告之受理、機線障礙之測試及派修、用戶電話裝備之查修 及整修事項。 九、數據網路設計、施工、查驗、及網路相關設備測試、查修、維護、管 理等事項。 十、線路擴充維護、應變搶修、零星增援、改良及遷移桿線、大樓佈纜等 建設工程施工事項。 十一、線路明細資料之製作、管理、研究改進事項。 十二、用戶電話設備裝、拆、移、換機工程之設計及施工事項。 十三、電信機線設備年度用料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四、電信機線工程發包作業管理、督導、考核及執行事項。 十五、挖路連絡作業之督導及聯繫協調事項。 十六、長途網路之有線傳輸線路、國內公眾電報及真蹟電報非載波線路等 之施工維護事項。 十七、電信機線工作人員之調配及專業訓練之會辦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電信機線事項。
第 6-1 條
勞工安全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擬訂意外事故 (包括職業災害) 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事項 。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規劃、督導檢點與檢查,並記錄於安全衛生日誌事項。 四、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事項。 五、規劃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項。 六、協辦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事項。 七、督導意外事故 (包括職業災害) 之調查、處理及統計事務事項。 八、編擬有關勞工安全衛生預算及動用事項。 九、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7 條
設計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市內電信交換機械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審核、追蹤、彙報及技術規 範之擬訂事項。 二、市內電信線路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審核、追蹤、彙報及技術規範之 擬訂事項。 三、市內電信土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審核、追蹤、彙報及技術規範之 擬訂事項。 四、通信用電力與空氣調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審核、追蹤、彙報及技 術規範之擬訂事項。 五、局間中繼電路、長途端路及其有線載波傳輸設備建設工程規劃、設計 、審核、追蹤、彙報及技術規範之擬訂事項。 六、電信機線設施技術資料之蒐集及新技術之引進開發事項。 七、市內電信機線設備長、中期發展計畫之會擬事項。 八、其他有關設計事項。
第 8 條
通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傳真、無線叫人、行動電話、電傳視訊等通信訊務管理事項。 二、人工制長途電話交換及電話查號之作業處理事項。 三、話務預測、設計、品管、觀察、局間中繼電路調度及網路管理等作業 處理、資料彙編事項。 四、公用電話作業處理事項。 五、海岸電台通信業務之作業處理事項。 六、電信器材進、出、轉口證照業務之核發、管理、研擬、執行及船舶電 台查驗,專設有線電話案件之承轉等事項。 七、本區人工制長途電話、電話查號、話務設計品管、公用電話、海岸通 信作業之規劃、管理、督導、考核、改進事項。 八、通信部門年度計畫、預算之編擬、控制及通信器具、物料之請購、分 配、調度事項。 九、通信保密之辦理,防護措施與支援軍事通信作業之協辦事項。 十、通信業務工作人員專業訓練之會辦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語音及非語音通信訊務管理事項。
第 9 條
營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內業務規則及其實施要點之執行及建議修訂事項。 二、市內電話、數據通信及各項特別業務之營業預測與市場調查事項。 三、長期、中期、年度計畫之會核,業務量、營業收入目標之預估、檢討 事項。 四、市內電話營業區域設置、擴大、合併、調整之研擬陳報及基本區之核 定事項。 五、鄉村電話之推廣事項。 六、特別業務之開放、推廣事項。 七、市內電話新裝、異動申請之處理,各項用戶紀錄資料之登記、保管、 更新、申告、租用權查封及違章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電話號碼簿編送作業之實施及研擬改進事項。 九、電報、數據、租用電路等各項業務之處理及營業處、代辦處之管理、 監督事項。 十、國內業務營業處理手續之研擬、陳報、實施事項。 十一、營業收入之進帳、催費、停話、復話、查詢處理、欠費追收、呆帳 陳報及業務量與營業收入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二、營業工作及報話費處理電腦作業之研擬、建議事項。 十三、營業人力之運用及人員訓練計畫之會核事項。 十四、各轄局營業工作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營業事項。
第 10 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業務需求預測調查及營業區域調整之會核事項。 二、建設基本計畫之規劃、報核事項。 三、電信傳輸,交換系統運用之研議、報核事項。 四、電信機線及其附屬設備擴充建設計畫之規劃、彙報事項。 五、引用新設備之研議、報核及科技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動事項。 六、機線設備擴充建設所需土地、機房計畫之規劃、彙報事項。 七、設局用地及機房設計之會勘、會核事項。 八、長期、中期發展計畫及年度經營方針,事業計畫之編報事項。 九、年度建設計畫預算之彙報事項。 十、年度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報告之彙報事項。 十一、建設計畫用料採購之會核事項。 十二、建設計畫及其預算變更調度之會核、陳報事項。 十三、建設計畫之經濟分析比較、綜合評估及陳報事項。 十四、建設計畫執行進度之追蹤、考核、成果檢討及編報事項。 十五、上級機關列管建設計畫、目標管理及經建計畫執行績效之檢討編報 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11 條
營建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機房及局舍等建築、照明、衛生及附屬設備等工程之設計、營建、監 工事項。 二、營繕工程日報表及工程估驗單之審核、簽證事項。 三、房屋之整修、維護事項。 四、年度購置土地及房屋修繕費預算之編擬事項。 五、營建及修繕工程之招標及承攬契約之訂約及工程款結算,核付事項。 六、房地產之購置、撥用、徵收、驗收及產權登記事項。 七、房地產籍資料之整理、登記、保管及產權等之管理、維護事項。 八、房地產業之免稅、租賃、借用、交換、變更使用、保險、變賣、報廢 員工住屋貸款及宿舍處理之核轉事項。 九、其他有關營建事項。
第 12 條
供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材料預算及供應計畫之編擬及執行等事項。 二、材料之採購及有關事項。 三、材料之請撥、收發、調度、倉儲、運輸及存量控制等之規劃、執行及 有關事項。 四、呆廢材料之處理事項。 五、電信材料運輸及工務、業務用車輛之採購與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材料供應事項。
第 13 條
總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繕校及處理事項。 二、文檔之建立、保管、處理及公文稽催事項。 三、本局辦公用品、其他設備、公務車輛之採購、登記、核發、調度、管 理事項。 四、年度總務預算之編擬、分配及會核事項。 五、總務人員名額、調度、獎懲之會核及管理事項。 六、本局辦公場所之調度、規劃、管理及安全防護之會辦事項。 七、本局司機、工友、雇工之調度、管理、訓練、考核及僱用之會核事項 。 八、所屬機構事務管理之督導及改進事項。 九、防護團之組訓、督導及訓練費用之會核事項。 十、本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出納、保管、移轉及本局與所屬機構有關 財務之稽核、調撥、處理及督導改進事項。 十一、現金預算之編報事項。 十二、預、決算之會核事項。 十三、預算外墊付款項之核簽事項。 十四、增進電信良好關係之研辦事項。 十五、輿論批評、建議之蒐集、分析、處理事項。 十六、電信政策之闡揚、報導事項。 十七、中外來賓訪問、考察、參觀、接待事項。 十八、業務稽查工作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十九、其他不屬於各處室經辦事項。
第 14 條
人事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研擬審核、編報事項。 二、人力規劃、人力儲備及其運用事項。 三、人員任免、遷調、升資、退休、資遣、撫卹事項。 四、薪給、待遇、考勤、差假、加班事項。 五、考成、獎懲、表彰事項。 六、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七、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之核發事項。 八、參加公保、勞保事項。 九、有關福利、互助、體育、康樂之規劃、輔導事項。 十、兵役緩召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4-1 條
政風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機構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構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構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構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構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本機構及所屬機構政風單位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八、機構首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業務事項。
第 15 條
會計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決算及分期實施計畫之核議、調整、編報事項。 二、各項會計財務報表之審核、分析、編報事項。 三、營業收支預算執行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 事項。 五、員工薪資給與及借款、代扣款項之核算與各項稅款之扣繳申報事項。 六、庫存現金、流動金、票券、銀行存款及產權憑證等之檢查與懸記帳款 之查催、清理事項。 七、所屬機構會計帳務及各項公款支付時限之查核、輔導事項。 八、會計制度之研究建議及主計法令規章之登記、整理事項。 九、所屬會計人員之管理及人事資料之登記、編報事項。 十、各項會計憑證、單據、報表及帳冊之整理、裝訂、保管事項。 十一、電信器材及財產管理之會核、研議、辦理事項。 十二、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審理、編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事項。
第 17 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 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 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第 20 條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處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處室主管人員 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績之錯誤,由擬稿人、直接主管及 主管科科長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 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