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照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一章 職掌

第 3 條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辦理有關工程、技術之研究、審核事項。

第 4 條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其辦公處所稱秘書
室,職掌如左:
一、判行文稿之初閱、陳轉及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密件之簽收、登記、轉陳、分發事項。
三、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四、局長、副局長函電登記、分辦及協調處理等事項。
五、電信規章及有關各種參考法規之蒐集、整理、保管事項。
六、業務規章涉及人民權益義務之會核事項。
七、本局及所屬機構重大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就國家賠償法發生賠償責任
    之研辦、會核事項。
八、本局局務會議之記錄、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局務會議:「局長綜合指示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屬機構業務,其辦公處所視察室
,職掌如左:
一、各級主管對交通政策之實施,法規之遵行及命令之貫徹查核事項。
二、業務及工務辦理情形與人員訓練及進修之查核事項。
三、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四、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之
    查核、監辦及監驗事項。
五、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或監驗事項。
七、工作之環境、方法、標準等查核事項。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業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九、工作目標查核、所屬機構自檢工作複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視察事項。

第 6 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業務需求預測、調查之會核事項。
二、建設基本計畫之規劃、報核事項。
三、電信傳輸、交換系統選用之研議、報核事項。
四、引用新設備之研議、報核及科技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動事項。
五、電信機線及其附屬設備擴充建設計畫之規劃、彙報事項。
六、機線設備擴充計畫所需土地、機房計畫之規劃、彙報事項。
七、設局用地及機房設計之會勘、會核事項。
八、長期、中期發展計畫及年度經營方針、事業計畫之編報事項。
九、年度建設計畫預算之彙報事項。
十、年度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報告之彙報事項。
十一、建設計畫用料採購之會核事項。
十二、建設計畫及預算變更調度之會查及陳報事項。
十三、建設計畫之經濟分析比較、綜合評估及報核事項。
十四、建設計畫執行進度之追、考核、成果檢討及編報事項。
十五、上級機關列管建設計畫、目標管理及經建計畫執行績效之檢討編報
      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7 條

設計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長途機線設備建設工程之設計事項。
二、長途機線設備技術標準之研擬及改進事項。
三、長途機線設備等器材規範之研擬事項。
四、電信新技術之引進、開發及電信技術資料彙編之會辦、技術交流之
    洽議事項。
五、數據傳輸工程設計之會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工程設計事項。

第 8 條

傳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長途傳輸設備 (含有線載波、無線載波、線路、數據、電報、船岸通
    信及國內衛星等通信網路設備) 工程施工及維護之籌劃、管理、驗收
    、檢驗、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長途傳輸設備集中維運交援系統工程施工及維護之籌劃、管理、驗收
    、檢驗、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長途傳輸設備維護、施工技術標準及維護器材標準之擬訂及核擬等事
    項。
四、長途傳輸設備工程預算、決算之審擬事項。
五、長途傳輸設備工圖說、施工報告及統計之編審事項。
六、長途傳輸設備施工、維護組織調整之核擬,員額之會核與調度及專業
    訓練之會辦事項。
七、長途傳輸設備品質之改善,維護資料及障礙之統計、分析報告事項。
八、長途傳輸設備應變、搶修之指揮、督導事項。
九、長途傳輸設備年度建設、維護用料預算之編擬及核銷事項。
十、長途傳輸設備維護器材及測試儀器之調度及請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長途傳輸設備作業事項。

第 8-1 條

行動通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行動通信設備工程施工及維護之籌劃、管理、驗收、督導、考核等事
    項。
二、行動通信設備集中維運支援系統工程施工及維護之籌劃、管理、驗收
    、檢驗、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行動通信設備維護、施工技術標準及維護器材標準之擬訂及核擬等事
    項。
四、行動通信設備工程預算、決算之審擬事項。
五、行動通信設備施工圖說、施工報告及統計之編審事項。
六、行動通信設備施工、維護組織調整之核擬,員額之會核與調度及專業
    訓練之會辦事項。
七、行動通信設備品質之改善、維護資料及障礙之統計、分析報告事項。
八、行動通信設備應變、搶修之指揮、督導事項。
九、行動通信設備年度建設、維護用料預算之編擬及核銷事項。
十、行動通信設備維護器材及測試儀器之調度及請購事項。
十一、行動通信系統管制及用戶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等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動通信維運管理事項。

第 9 條

交換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長途交換設備 (含人工交換、自動交換、專線維運、智慧型服務、集
    中維運及維運輔助電腦等通信網路設備) 工程施工及維護之籌劃、管
    理驗收、檢驗、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長途專用電力及空氣調節設備工程及維護之籌劃、管理、驗收、檢驗
    、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長途交換設備、長途專用電力及空氣調節設備器材之請講、分配、週
    度、驗收、檢驗等事項。
四、長途交換設備、長途專用電力及空氣調節設備工程細部設計之審擬、
    施工程序及施工技術之擬訂、施工資料之統計與彙編等事項。
五、長途交換設備、長途專用電力及空氣調節設備維護標準之擬訂、維護
    資料之統計與彙編等事項。
六、長途交換設備、長途專用電力及空氣調節設備備異常措施之研擬及緊
    急搶修之督導與事故之調查、處理等事項。
七、長途交換設備、長途專用電力及空氣調節設備用料預算及建設工程預
    算、決算之審擬、費用標準之研擬、維護費用預算之編擬與控制等事
    項。
八、長途交換設備、長途專用電力及空氣調節設備施工、維護組織調整之
    核擬,員額之會核與調度及專業訓練之會辦等事項。
九、長途交換設備、長途專用電力及空氣調節設備建設工程及維護之年度
    工作計畫、檢討、報告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長途交換設備、長途專用電力及空氣調節設備建設及維護發包作業之
    審擬事項。
十一、長途交換設備集中維運有關系統監控、障礙診斷、處理、局情資料
      編訂、驗證、障礙管理及技術支援等事項。
十二、長途交換設備維運輔助電腦有關硬、軟體之維護及運用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長途交換設備作業事項。

第 9-1 條

勞工安全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意外事故 (包括職業災害) 防止計畫之擬訂,及指導實施事項。
二、規劃、督導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規劃、督導檢點與檢查,並記錄於安全衛生日誌事項。
四、指導、監督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劃推行事項。
六、勞工健康檢查之會辦及實施健康管理事項。
七、督導意外事故 (包括職業災害) 之調查、處理及統計事務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預算之編擬及動用事項。
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之提供及改進建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10 條

通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長途通信網路運用管理及有關資訊之蒐集、分析、研判及處理發布事
    項。
二、長途通信網路服務品質之研究、分析及改進建議事項。
三、長途通信網路管理工作自動化及作業電腦化之研究、發展、建議、推
    行事項。
四、長途通信網路話務預測、設計、觀察、查測等工作之規劃、實施、督
    導、改進、資料彙編及工作人員之調度、考核與專業訓練之會辦事項
    。
五、自動制長途通話接通完成率之統計、分析、改進事項。
六、長途電路調度及機線設備負荷平衡之評核分析、改進事項。
七、支援軍事通信有關作業之規劃、協調、實施事項。
八、長途通信網路運用管理設備之建設工程管理、驗收、維護等規劃、實
    施事項。
九、行動通信業務帳務及管理系統之營運、管理、運作、維護事項。
十、行動通信業務客戶資料之管理、統計、分析事項。
十一、行動通信業務新業務及特別業務之市場調查、營業預測、研究開發
      、行銷推廣等配合事項。
十二、長途通信部門年度計畫及費用預算之編擬、控制事項、
十三、通信保密、防護措施之協辦事項。
十四、長途通信部門工作簡化之研究、建議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長途通信管理事項。

第 11 條

供應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材料預算及供應計畫之編擬及執行事項。
二、材料之採購及有關事項。
三、材料之請撥、收發、調度、倉儲、運輸及存量控制等之規劃、執行及
    有關事項。
四、呆廢材料之處理事項。
五、電信材料運輸及工務、業務用車輛採購與管理事項。
六、其有關材料供應事項。

第 11-1 條

營建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機房及局舍等建築、照明、衛生及附屬設備等工程之設計、營建、監
    工事項。
二、水土保持及道路等土木工程之設計、營建、監工事項。
三、長途無線天線專用鐵塔工程之設計、營建、監工事項。
四、營繕工程日報表及工程估驗單之審核、簽證事項。
五、房屋及道路之整修、維護事項。
六、年度購置土地及房屋修繕費預算之編擬事項。
七、營建及修繕工程之招標及承攬契約之訂約及工程款結算核付事項。
八、房地產之購置、撥用、徵收、驗收及產權登記事項。
九、房地產籍資料之整理、登記、保管及產權等之管理、維護事項。
十、房地產之免稅、租賃、借用、交換、變更使用、保險、變賣、報廢、
    員工住屋貸款及宿舍處理之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營建事項。

第 12 條

總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繕校及處理事項。
二、文檔之建立、保管、處理及公文稽催事項。
三、辦公用品、其他設備、公務車輛之採購、登記、核發、調度、管理事
    項。 
四、年度總務預算之擬編事項。
五、總務人員名額、調度、獎懲金之會核及管理事項。
六、辦公場所之調度、規劃、管理及安全防護之會辦事項。
七、司機、工友、雇工之調度、管理、訓練、考核及僱用之會核事項。
八、所屬機構事務管理之督導及改進事項。
九、防護團之組訓、督導及訓練費用之會核事項。
十、現金、票據、證券等之出納、保管、移轉及本局與所屬機構有關財務
    之稽核、調撥、處理及督導改進事項。
十一、現金預算之編報事項。
十二、預、決算之擬編事項。
十三、預算外墊付款項之核簽事項。
十四、增進電信良好關係之研辦事項。
十五、輿論批評、建議之蒐集、分析、處理事項。
十六、電信政策之闡揚、報導事項。
十七、中外來賓訪問、考察、參觀人員接待事項。
十八、其他不屬於各處室經辦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研擬審核、編報事項。
二、人力規劃、人才儲備及其運用事項。
三、人員任免、遷調、升資、退休、資遣、撫卹事項。
四、薪給、待遇、考勤、差假、加班事項。
五、考成、獎懲、表彰事項。
六、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七、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之核發事項。
八、參加公保、勞保事項。
九、有關福利、互助、體育、康樂之規劃、輔導事項。
十、兵役緩召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3-1 條

政風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機構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構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構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構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構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構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本機構政風單位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八、機構首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業務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決算及分期實施計畫之核議、調整、編報事項。
二、各項會計財務報表之審核、分析、編報事項。
三、營業收支預算執行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
    事項。
五、員工薪資給與及借款代扣款項之核算與各項稅款之扣繳申報事項。
六、庫存現金、流動金、票券、銀行存款及產權憑證等之檢查與懸記帳款
    之查催、清理事項。
七、所屬機構會計帳務及各項公款支付時限之查核、輔導事項。
八、會計制度之研究建議及主計法令規章之登記、整理事項。
九、所屬會計人員之管理及人事資料之登記、編報事項。
十、各項會計憑證、單據、報表及帳冊之整理、裝訂、保管事項。
十一、電信器材及財產管理之會核、研議、辦理事項。
十二、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審理、編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事項。

第 15 條

本局各處、室分科分組職掌,於主管職務說明書訂定之。

第三章 分屬負責

第 16 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
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
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第 17 條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 18 條

本局各處室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
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局長核定之。

第 19 條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但無不法行為者,不在此
    限。
二、普通事務以各處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處室主管人員
    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直接主管及
    主管科科長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
    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 20 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
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 21 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第 22 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處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 23 條

各級人員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四章 會議

第 24 條

本局為商討重要局務,由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
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
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第 25 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第 26 條

本局奉派參加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局長
核閱後,歸檔備查。

第五章 一般事務管理

第 27 條

本局文書處理,依電信機構文檔作業要點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28 條

本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業人員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29 條

本局財物管理,依「國營事業營運資金預算執行與控制要點」、「電信會
計制度」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0 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電信總務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 3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