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信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由電信總局組設之,執行所屬
電信人員升資甄審之初審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電信總局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任之,並以電信總局
一級單位 (各處室) 及人事主管為委員。

第 4 條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之。

第 6 條

本會會議審議事項,以電信總局局長交議升資甄審案件為限。

第 7 條

本會執行初審,應注意左列事項,必要時得通知送審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一  審查受甄審人最近三年間服務成績及曾否受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  考核受甄審人學識之表現及其著作。
  三  考查受甄審人品德言行是否忠誠廉明崇法守紀及其健康情形。
  四  考查受甄審人理解審辨及處事能力暨有無堅忍創造研究改進之才能
      。
  五  考核受甄審人學識才能可否勝任較高職務。
  六  其他認為應予審查事項。

第 8 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為決議。
前項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決議票應密存備查。

第 9 條

本會會議審議案件有涉及出席委員本身事項時,該出席委員應臨時退席迴
避。

第 10 條

本會決議事項電信總局局長認為不能同意時得再交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 11 條

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  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記錄人員姓名。
  三  開會日期時間地點。
  四  受甄審人人數姓名及其原敘資位。
  五  決議事項。
  六  其他有關甄審應予記錄事項。

第 12 條

本會甄審案件辦理完竣,應將一切有關文件一併密交電信總局人事單位密
存備查。

第 13 條

本會委員及辦事人員在甄審案件未經核定公布以前辦理案件情形及其有關
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舞弊及有遺漏舛錯情事,違者按其情節報請
電信總局局長予以懲處。

第 14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適用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