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
- 二、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 三、交通工程、交通控制工程與機電工程之督導及協調。
- 四、工程移交接管及財產轉列。
-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6 條
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工程規劃與設計之協調及審查。
- 二、工程預算之編擬及審核。
- 三、工程設計圖說、技術規範之疑義澄釋。
- 四、品質管理與價值工程、環境監測追蹤及考核。
- 五、水土保持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 七、國道相關工程安全衛生督導管理與職業安全自動檢查、災害防止及調查改善。
- 八、交通維持計畫作業審核與執行協調、連繫、督導及檢討。
- 九、其他有關技術、工安及交通管理事項。
第 7 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用地資料調查。
- 二、路權界樁增補測設。
- 三、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變更之申辦。
- 四、路權用地協議價購、徵收及撥用。
- 五、地上物查估及拆遷。
- 六、補償費發放及核銷。
- 七、產權登記、管理及移轉。
- 八、其他有關用地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所事項。
第 12 條
材料試驗所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有關施工作業抽查及材料設備抽驗等品質查證。
- 二、工程主要材料之檢(試)驗與工地實驗室建置管理、執行及驗證。
- 三、工程材料及檢(試)驗設備之研發計畫研擬。
- 四、新材料之施工規範研訂及產製之性能驗證。
- 五、國道工程人員教育訓練。
- 六、其他有關材料試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