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 一、襄理工程有關事宜。
  •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工程處設下列科、室、所,如附表。

第 5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
  • 二、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 三、交通工程、交通控制工程與機電工程之督導及協調。
  • 四、工程移交接管及財產轉列。
  •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6 條

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工程規劃與設計之協調及審查。
  • 二、工程預算之編擬及審核。
  • 三、工程設計圖說、技術規範之疑義澄釋。
  • 四、品質管理與價值工程、環境監測追蹤及考核。
  • 五、水土保持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 七、國道相關工程安全衛生督導管理與職業安全自動檢查、災害防止及調查改善。
  • 八、交通維持計畫作業審核與執行協調、連繫、督導及檢討。
  • 九、其他有關技術、工安及交通管理事項。

第 7 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用地資料調查。
  • 二、路權界樁增補測設。
  • 三、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變更之申辦。
  • 四、路權用地協議價購、徵收及撥用。
  • 五、地上物查估及拆遷。
  • 六、補償費發放及核銷。
  • 七、產權登記、管理及移轉。
  • 八、其他有關用地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所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處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處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材料試驗所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有關施工作業抽查及材料設備抽驗等品質查證。
  • 二、工程主要材料之檢(試)驗與工地實驗室建置管理、執行及驗證。
  • 三、工程材料及檢(試)驗設備之研發計畫研擬。
  • 四、新材料之施工規範研訂及產製之性能驗證。
  • 五、國道工程人員教育訓練。
  • 六、其他有關材料試驗事項。

第 13 條

各工務所掌理事項如下:
  • 一、工程契約之執行及管理。
  • 二、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展期及竣工審查。
  • 三、施工計畫、工程綜合保險契約審查及工程估驗。
  • 四、施工作業及品質管理。
  • 五、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業務之現地督導及查證。
  • 六、公共管線遷移及協調。
  • 七、工地事件與陳情案件之協調及處理。
  • 八、其他有關工務所事項。

第 14 條

工程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