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 一、綜合組,分五科辦事。
- 二、交通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 三、業務組,分五科辦事。
- 四、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 五、工務組,分四科辦事。
- 六、路產組,分三科辦事。
-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 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 九、政風室。
- 十、主計室,分四科辦事。
- 十一、資訊室。
第 6 條
綜合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釐訂及中、長期計畫研擬。
- 二、工程、技術類採購之辦理及異議申訴(招標、決標部分)之處理。
- 三、工程品質系統維護及風險管理推動業務。
- 四、施工階段品質、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水保業務之維護、督導、查核及評鑑業務。
- 五、建築及水電工程業務之執行、督導。
- 六、建築管理業務。
- 七、技術類教育之訓練、技術交流及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 八、運輸、道路及營建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 九、工程及管理法制事項之研議。
-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項。
第 7 條
交通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道交通管理、工程與安全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二、交通事故資料蒐集、分析、檢討及防制。
- 三、國道公路警察勤務之協調聯繫。
- 四、交通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及審查。
- 五、交通調查與交通疏導措施之規劃、執行及分析。
- 六、交控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核、維護督導、推展及運用。
- 七、交通模擬、交通人因及交通運作發展相關研究。
- 八、隧道機電設施、照明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維護督導。
- 九、交通管理資訊系統與設備之整體規劃、評估、審查及執行發布。
- 十、其他有關交通管理事項。
第 8 條
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財務計畫研擬、修正與長短期資金之收支、運用、籌措、償還等管理及審議。
- 二、收費策略、規章之訂修與研擬、督導考核及通行費率之調整研擬。
- 三、電子收費委辦業務之履約管理。
- 四、通行量之彙計分析與通行費帳務、逃欠費及金流之稽核管理。
- 五、收費業務之年度概算編審、通行費之代收儲及票證印售、銷毀之管理。
- 六、服務區營運管理作業規章訂修之研擬及服務區、加油(氣)站委外營運之管理督導。
- 七、違規舉發作業及申訴、訴願、法院聲明異議、抗告、訴訟案件等之處理。
- 八、規費強制執行標的之查證取得、憑證管理、統計結案數及金額分配簽結。
- 九、車(戶)籍資料查詢系統之管理及查詢費用之清算。
- 十、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第 9 條
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道興建與改善建設計畫編擬報核、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
- 二、國道工程設計原則、規範、規格之研訂及新材料、新工法之採用。
- 三、國道噪音防制之改善。
- 四、橋梁結構工程之規劃設計。
- 五、隧道及大地工程之規劃設計。
- 六、國道工程之測量、調查、路工、排水、水土保持及營運期間之環境監測。
- 七、國道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之編擬、報核及追蹤、督導考。
- 八、環境永續發展及生態工程之規劃。
- 九、其他有關規劃事項。
第 10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道新(拓)建、改建工程與委辦監造年度計畫、預算之擬定、招標、進度控管、考工督導、契約變更、驗收及竣工移交接管。
- 二、工程與委辦監造契約範本、一般條款與施工技術規範之訂修及研擬、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修。
- 三、工程契約爭議、異議申訴、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等業務之處理。
- 四、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相關配合事項之辦理、追蹤管制、工務法令解釋及工務行政程序之擬訂。
- 五、養護計畫、預算之審核、分配與管控、養護工程(作)招標契約、工作說明之研擬與訂修及養護工程(作)業務之督導考核。
- 六、養護機具之調撥、請購、規格擬訂、工程與養護機械材料之管理、督導及養護機械管理法令訂修之研擬。
- 七、工程基本資料及公路公共用財產(土地、房屋、交通控制設施、地磅設施除外)之管理。
- 八、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與植生技術之研議、執行及督導;景觀規劃設計與維護計畫之督導及審核。
- 九、國道災害防救動員準備年度計畫之督導、考評擬訂、預算編列、教育訓練、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與國道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及聯繫協調。
- 十、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11 條
路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路權界樁測量與地籍分割等資料之處理、調查、地籍圖重測指界及處理之督導。
- 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申辦。
- 三、土地徵收(含一併徵收及協議價購)與撤銷徵收、公地撥用及撤銷撥用作業之規劃。
- 四、公共管線、橫交設施、立桿、布纜申請之設置或挖掘許可及公路用地使用費之收取。
- 五、路權範圍內違章建築處理及占用排除之督導。
- 六、路權外禁限建及路權外違規廣告物之查報督導。
- 七、土地及建物產權登記、列管、統計、異動等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 八、土地與建物稅籍之異動及稅賦繳納。
- 九、路權內土地之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與交流道、邊坡及高架橋下土地之景觀認養。
- 十、其他有關路產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本局與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 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 五、本局與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 八、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