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局 (以下
簡稱本局)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間投資案之辦理與協調、市場分析與運輸規劃、工程與營運介面之
    整合、運務及行車安全之規劃、履勘、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路線、結構、土木、測量、位置控制、建築、橋樑、隧道、水電空調
    、景觀之規劃、分析、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三、電力、電車線、號誌、通訊、通風、車輛及相關維修廠站設備等之規
    劃、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四、發包、訂約、合約管理與查核、工地安全衛生、工程爭訟、計畫管制
    、品質管制、工程驗收、竣工結算等工程管理事項。
五、用地禁限建及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之規劃、用地徵撥、價購、路權土
    地登記、圖籍及產權管理;土地規劃利用及開發等事項。
六、軌道工程及其他介面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標準與規範擬定及審查、
    技術介面整合、系統整合測試、環境保護、型態管理及其他技術開發
    、訓練等事項。
七、工程資訊系統建置、網路建置與管理、技術文件管理、資訊技術支援
    、硬體維護及資訊管理、訓練等事項。
八、其他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編譯、研考、
議事、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工程司、
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
計師、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設計員、辦事員、書記;
其中科長得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6-1 條

第一條至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人員兼
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財務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 11 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依職務
列等表之規定。

第 13 條

本局及工程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之。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