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之計畫研究、規劃設計及籌劃後續工程施工有關事
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掌理整體規劃、系統技術整合、財務計畫之擬訂、營運相關
    之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工程協調配合、編譯採購及相關之交通規劃
    等事項。
二、工務組:掌理路線、結構、建築工程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
    、地下管線物拆遷之處理協調及安保等事項之計畫、工程預定進度、
    施工規範、工料分析、招標文件、工程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
    訂事項。
三、機務組:掌理機車、車輛及相關維修廠段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
    編製工程概算預算、機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析、招標文件
    、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四、電務組:掌理電力、電車線號誌、電訊、通風、照明等設備之規劃、
    設計、審核、編製工程概算預算、電務工程規範、預定進度、工料分
    析、招標文件、發包訂約文件及工程考核之擬訂事項。
五、用地組:掌理用地調查、資料蒐集、測量、協調、都市計畫變更、地
    上物查估、補償費核計發放、設施拆遷、用地徵購、路權界樁埋設及
    產業登記管理等先期作業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友
    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處
務。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書
、科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務員、繪圖員
、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6-1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至十五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
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 9 條

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施工區及工程隊,各
區主任、隊長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處於工程局成立時裁撤。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