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地辦事處視各該港航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本局專案 報由交通部核定之,甲、乙級辦事處各置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並設 信號台 (話務台) ,置台長 (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司、技士 、會計員、辦事員、業務工、技術工、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前項工程人員如各該港無工程興建時 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務,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 配時,得由本局就局內工程人員臨時調用之。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主任 │一 │高員跨副長級人員。 │ ├─────┼────┼───────────────────┤ │副工程司 │一 │高員級人員。 │ ├─────┼────┼───────────────────┤ │幫工程司 │一 │ │ ├─────┼────┼───────────────────┤ │技士 │三 │ │ ├─────┼────┼───────────────────┤ │台長 │ (一) │由主任或技術人員兼任。 │ ├─────┼────┼───────────────────┤ │會計員 │一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 │跨├───┼────┼───────────────────┤ │員│技術類│一○ │ │ │級│ │ │ │ ├─┼───┼────┼───────────────────┤ │士│業務類│ │業務工一○。 │ │級├───┼────┼───────────────────┤ │ │技術類│ │技術工二人。 │ ├─┴───┼────┼───────────────────┤ │合 計│二二 │ │ │ │ (一) │ │ ├─────┴────┴───────────────────┤ │備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單位人員職稱│ │ 之官等職等,應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