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安平港分局 (以下簡稱本分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及監理、海事評 議、港區導航設施管理及港區環境衛生保護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與研發、資訊管理、港埠營運及收費、棧埠營 運等事項。 三、工務課:港埠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督導、機電規劃設計與維修管理等 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文書、檔 案、庶務、出納、採購、財產、勞工安全衛生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
第 4 條
本分局置課長三人 (其中工務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室主任 一人、副工程司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技士、課員、監工員、技 佐、辦事員、書記、技術工、業務工、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任 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 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 定至其離職為止。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分局長 │一 │ │ ├─────┼────┼───────────────────┤ │副分局長 │一 │以上為高員級跨副長級人員。 │ ├─────┼────┼───────────────────┤ │課長 │二 (一) │工務課課長 (兼任)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 │ │ │兼任。 │ ├─────┼────┼───────────────────┤ │副工程司 │一 │以上為高員級人員。 │ ├─────┼────┼───────────────────┤ │室主任 │一 │行政室。 │ ├─────┼────┼───────────────────┤ │幫工程司 │二 │ │ ├─────┼────┼───────────────────┤ │工務員 │二 │ │ ├─────┼────┼───────────────────┤ │技士 │三 │ │ ├─────┼────┼───────────────────┤ │課員 │七 │一 其中一人需具備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 │ 資格。 │ │ │ │二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六 │辦事員六人。 │ │跨├───┼────┼───────────────────┤ │員│技術類│一 │技佐一人。 │ │級│ │ │ │ ├─┼───┼────┼───────────────────┤ │佐│業務類│五 │書記五人。 │ │級│ │ │ │ ├─┼───┼────┼───────────────────┤ │士│技術類│一 │小船駕駛一人。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務類│七 │業務工七人。 │ │級├───┼────┼───────────────────┤ │ │技術類│三 │技術工三人 (內含船工 (匠) 一人) 。 │ ├─┴───┼────┼───────────────────┤ │人事管理員│ (一) │由本局人事室派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 ├─────┼────┼───────────────────┤ │會計員 │一 │ │ ├─────┼────┼───────────────────┤ │合 計│四四 │ │ │ │ (二)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單位│ │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 │ 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 │ ,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