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及監理、海事評議、港灣導航設施管理及港區環境衛生保護等事項。
- 二、港埠業務規劃與研發、資訊管理、港埠營運與收費及棧埠營運等事項。
- 三、港埠工程規劃、設計發包督導、機電規劃設計及維修管理等事項。
-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局務事項。
第 6 條
本分局置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技士三人,課員七人,技佐一人,辦事員六人,書記五人,小船駕駛一人,事務士七人,操作士二人,船士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