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第
    一、第二信號臺,船舶管理所下設第一、第二股,分別掌理港灣設施
    、船舶指泊工作船之調派、維修及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
    評議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
    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課及測量隊,分別掌理土木工程之測
    量、規劃、設計、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代辦工程及所有工程之發包
    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機具、船機二課及配件庫,分別掌理車、船、機具及電氣
    工程之規劃、設計、維修、保養、督導考核與配件之管理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設第一、第二課,分別掌理統籌規劃、督導及
    推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第一、第二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護、防治公
    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八、資訊室:設程式設計、電腦作業、資料管制三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
    系統分析、設計、程式撰寫、電腦操作管理及資料登記、輸出入資料
    之核對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課,分別掌理機密,機要文書撰
    擬,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開發布及動員等事項。
十、財產室:設第一、第二課、分別掌理房地產、財產管理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設文書、庶務、出納、材料、通訊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
      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材料採購管理、通訊、員工及眷屬保
      健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高商理局
務。

第 4 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埠營運業務;副港務長
一人,襄助之。

第 5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埠工程業務;副總工
程司一人,襄助之。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四人、組長五人 (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主任五人 (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
任一人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所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由高級分析
師兼任) ,課長三十二人 (內工務組屬下三課,機務組屬下機具、船機課
課長均由各級工程司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兩課長由技正兼任、資
訊室課長三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課長二人兼任) ,秘書二人、專
員三人、視察二人、正工程司二十一人、副工程司十四人、技正八人、高
級分析師一人,並置診療所主任、船舶管理所主任、配件庫主任、股長 (
兼任) 、信號台台長、測量隊隊長 (由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
司、工務員、技士、清潔隊隊長、課員、材料管理員、巡察員、分析師、
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
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監工員、技佐、辦事員、藥劑員
、護士、管理員、急救員 (僱用) 、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
、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船機領班、副
駕駛、副司機、起重機司機、小船駕駛、水手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干
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課長五人,並置帳務檢查
員、統計分析師、課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
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除診療所主任、護士、藥劑員之職等,依公務人員職務
列等表之規定及急救員僱用外,其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
表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
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
定至其離職為止。

第 12 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過港隧道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處
、員工訓練所、安平港分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工程處或
辦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副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組長      │一 (四) │工務組組長、機務組組長由正工工程司兼任│
│          │        │。                                    │
│          │        │港務組組長、航政組組長由技正兼任。    │
├─────┼────┼───────────────────┤
│主任      │四 (一) │總務室主任一人、秘書室主任一人、財產室│
│          │        │主任一人、資訊室主任一人。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
│          │        │由高員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以上人員兼│
│          │        │任。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主任。                      │
├─────┼────┼───────────────────┤
│副主任    │ (一)   │資訊室副主任,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
├─────┼────┼───────────────────┤
│課長      │二○ (一│工務組規劃、設計、工事等三課、機務組機│
│          │二)     │具、船機等二課課長由高級技術員幫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等二│
│          │        │課由技正兼任。資訊室程式設計、電腦作業│
│          │        │、資料管制等三課由相當高員級分析師、管│
│          │        │理師、設計師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
│          │        │管理室第一、二課課長由高員級勞工安全、│
│          │        │衛生管理師或高級技術員幫工程司以上並具│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訓練資格人員兼任。│
├─────┼────┼───────────────────┤
│秘書      │二      │                                      │
├─────┼────┼───────────────────┤
│專員      │三      │                                      │
├─────┼────┼───────────────────┤
│視察      │二      │                                      │
├─────┼────┼───────────────────┤
│正工程司  │二一    │                                      │
├─────┼────┼───────────────────┤
│副工程司  │一四    │                                      │
├─────┼────┼───────────────────┤
│技正      │八      │                                      │
├─────┼────┼───────────────────┤
│高級分析師│一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船舶管理所│一      │                                      │
│主任      │        │                                      │
├─────┼────┼───────────────────┤
│配件庫主任│一      │                                      │
├─────┼────┼───────────────────┤
│股長      │ (二)   │由相當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
│信號台台長│二      │                                      │
├─────┼────┼───────────────────┤
│測量隊隊長│ (一)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一      │環境保護所清潔隊隊長。                │
├─────┼────┼───────────────────┤
│幫工程司  │一三    │                                      │
├─────┼────┼───────────────────┤
│工務員    │一三    │                                      │
├─────┼────┼───────────────────┤
│技士      │一八    │                                      │
├─────┼────┼───────────────────┤
│課員      │三○    │                                      │
├─────┼────┼───────────────────┤
│材料管理員│三      │                                      │
├─────┼────┼───────────────────┤
│巡察員    │三      │                                      │
├─────┼────┼───────────────────┤
│勞工安全管│二      │                                      │
│理師      │        │                                      │
├─────┼────┼───────────────────┤
│勞工衛生管│二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 (四)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分析師    │三      │                                      │
├─────┼────┼───────────────────┤
│設計師    │三      │                                      │
├─────┼────┼───────────────────┤
│助理設計師│四      │                                      │
├─────┼────┼───────────────────┤
│管理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四      │                                      │
├─────┼────┼───────────────────┤
│船長      │二三    │內二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輪機長    │二三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內二人俟留用大副出缺後改置。          │
├─────┼────┼───────────────────┤
│大管輪    │一九    │內二人俟留用大管輪出缺後改置。        │
│          │        │以上為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四八    │資訊管理員八人、辦事員四○人。        │
│跨├───┼────┼───────────────────┤
│員│技術類│四六    │監工員七人、技佐七人、船副三一人 (內一│
│級│      │        │人俟留用船副出缺後改置) 、管輪一人。  │
├─┼───┼────┼───────────────────┤
│佐│業務類│二一    │書記二一人。                          │
│級├───┼────┼───────────────────┤
│  │技術類│五一    │正駕駛二六人 (內十一人俟留用正駕駛出缺│
│  │      │        │後改置) 、正司機二五人 (內十二人俟留用│
│  │      │        │正司機出缺後改置。                    │
├─┼───┼────┼───────────────────┤
│士│業務類│○      │                                      │
│跨├───┼────┼───────────────────┤
│佐│技術類│一八二  │領班八人。                            │
│級│      │        │船機領班二人、副駕駛二五人 (內一俟留用│
│  │      │        │副駕駛出缺後改置) 、副司機十人 (內一人│
│  │      │        │俟留用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起重機司機七│
│  │      │        │人、小船駕駛五八人 (內十五人俟留用小船│
│  │      │        │駕駛出缺後改置) 、水手長七二人 (內八人│
│  │      │        │俟留用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
├─┼───┼────┼───────────────────┤
│士│業務員│一九七  │業務工一九七人。                      │
│級├───┼────┼───────────────────┤
│  │      │三三八  │技術工三三八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二三│
│  │      │        │八人 (內二十九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
│  │      │        │缺後改置。                            │
├─┴───┼────┼───────────────────┤
│診療所主任│一      │薦任。                                │
├─────┼────┼───────────────────┤
│護士      │四      │委任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
│藥劑員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局相同列等職稱合併計算│
│          │        │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
│急救員    │九      │僱用。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長  │三      │                                      │
│  ├───┼────┼───────────────────┤
│  │課員  │九      │                                      │
│  ├───┼────┼───────────────────┤
│  │助理員│四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
│  │書記  │一      │                                      │
│  ├───┼────┼───────────────────┤
│  │小計  │一八    │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副主任│一      │                                      │
│  ├───┼────┼───────────────────┤
│  │課長  │五      │                                      │
│  ├───┼────┼───────────────────┤
│  │帳務檢│三      │                                      │
│  │查員  │        │                                      │
│  ├───┼────┼───────────────────┤
│  │統計分│一      │                                      │
│  │析師  │        │                                      │
│  ├───┼────┼───────────────────┤
│  │課員  │一六    │                                      │
│  ├───┼────┼───────────────────┤
│  │辦事員│十      │                                      │
│  ├───┼────┼───────────────────┤
│  │書記  │七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小計  │四四    │                                      │
├─┼───┼────┼───────────────────┤
│政│主任  │一      │                                      │
│風│      │        │                                      │
│室├───┼────┼───────────────────┤
│  │課長  │二      │                                      │
│  ├───┼────┼───────────────────┤
│  │課員  │五      │                                      │
│  ├───┼────┼───────────────────┤
│  │辦事員│一      │                                      │
│  │      │        │                                      │
│  ├───┼────┼───────────────────┤
│  │小計  │九      │                                      │
│  │      │        │                                      │
├─┴───┼────┼───────────────────┤
│合      計│一二四七│                                      │
│          │ (二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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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
│          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
│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
│          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各該│
│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會計室現職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          記。                                              │
│      四  現職船長二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船副一人、正駕│
│          駛十一人、正司機十二人、副駕駛一人、副司機一人、小│
│          船駕駛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工 (匠) 二十九人,│
│          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船長、大副、│
│          大管輪、船副、正駕駛、正司機人、副駕駛、副司機、小│
│          船駕駛、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                  │
│      五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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