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第 一、第二信號臺,船舶管理所下設第一、第二股,分別掌理港灣設施 、船舶指泊工作船之調派、維修及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 評議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 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課及測量隊,分別掌理土木工程之測 量、規劃、設計、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代辦工程及所有工程之發包 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機具、船機二課及配件庫,分別掌理車、船、機具及電氣 工程之規劃、設計、維修、保養、督導考核與配件之管理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設第一、第二課,分別掌理統籌規劃、督導及 推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第一、第二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護、防治公 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八、資訊室:設程式設計、電腦作業、資料管制三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 系統分析、設計、程式撰寫、電腦操作管理及資料登記、輸出入資料 之核對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課,分別掌理機密,機要文書撰 擬,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開發布及動員等事項。 十、財產室:設第一、第二課、分別掌理房地產、財產管理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設文書、庶務、出納、材料、通訊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 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材料採購管理、通訊、員工及眷屬保 健等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四人、組長五人 (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主任五人 (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 任一人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所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由高級分析 師兼任) ,課長三十二人 (內工務組屬下三課,機務組屬下機具、船機課 課長均由各級工程司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兩課長由技正兼任、資 訊室課長三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課長二人兼任) ,秘書二人、專 員三人、視察二人、正工程司二十一人、副工程司十四人、技正八人、高 級分析師一人,並置診療所主任、船舶管理所主任、配件庫主任、股長 ( 兼任) 、信號台台長、測量隊隊長 (由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 、幫工程 司、工務員、技士、清潔隊隊長、課員、材料管理員、巡察員、分析師、 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 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監工員、技佐、辦事員、藥劑員 、護士、管理員、急救員 (僱用) 、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 、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船機領班、副 駕駛、副司機、起重機司機、小船駕駛、水手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 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 定至其離職為止。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副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組長 │一 (四) │工務組組長、機務組組長由正工工程司兼任│ │ │ │。 │ │ │ │港務組組長、航政組組長由技正兼任。 │ ├─────┼────┼───────────────────┤ │主任 │四 (一) │總務室主任一人、秘書室主任一人、財產室│ │ │ │主任一人、資訊室主任一人。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 │ │ │由高員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以上人員兼│ │ │ │任。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主任。 │ ├─────┼────┼───────────────────┤ │副主任 │ (一) │資訊室副主任,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 ├─────┼────┼───────────────────┤ │課長 │二○ (一│工務組規劃、設計、工事等三課、機務組機│ │ │二) │具、船機等二課課長由高級技術員幫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等二│ │ │ │課由技正兼任。資訊室程式設計、電腦作業│ │ │ │、資料管制等三課由相當高員級分析師、管│ │ │ │理師、設計師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 │ │ │管理室第一、二課課長由高員級勞工安全、│ │ │ │衛生管理師或高級技術員幫工程司以上並具│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訓練資格人員兼任。│ ├─────┼────┼───────────────────┤ │秘書 │二 │ │ ├─────┼────┼───────────────────┤ │專員 │三 │ │ ├─────┼────┼───────────────────┤ │視察 │二 │ │ ├─────┼────┼───────────────────┤ │正工程司 │二一 │ │ ├─────┼────┼───────────────────┤ │副工程司 │一四 │ │ ├─────┼────┼───────────────────┤ │技正 │八 │ │ ├─────┼────┼───────────────────┤ │高級分析師│一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船舶管理所│一 │ │ │主任 │ │ │ ├─────┼────┼───────────────────┤ │配件庫主任│一 │ │ ├─────┼────┼───────────────────┤ │股長 │ (二) │由相當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 │信號台台長│二 │ │ ├─────┼────┼───────────────────┤ │測量隊隊長│ (一)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一 │環境保護所清潔隊隊長。 │ ├─────┼────┼───────────────────┤ │幫工程司 │一三 │ │ ├─────┼────┼───────────────────┤ │工務員 │一三 │ │ ├─────┼────┼───────────────────┤ │技士 │一八 │ │ ├─────┼────┼───────────────────┤ │課員 │三○ │ │ ├─────┼────┼───────────────────┤ │材料管理員│三 │ │ ├─────┼────┼───────────────────┤ │巡察員 │三 │ │ ├─────┼────┼───────────────────┤ │勞工安全管│二 │ │ │理師 │ │ │ ├─────┼────┼───────────────────┤ │勞工衛生管│二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 (四)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分析師 │三 │ │ ├─────┼────┼───────────────────┤ │設計師 │三 │ │ ├─────┼────┼───────────────────┤ │助理設計師│四 │ │ ├─────┼────┼───────────────────┤ │管理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四 │ │ ├─────┼────┼───────────────────┤ │船長 │二三 │內二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輪機長 │二三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內二人俟留用大副出缺後改置。 │ ├─────┼────┼───────────────────┤ │大管輪 │一九 │內二人俟留用大管輪出缺後改置。 │ │ │ │以上為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四八 │資訊管理員八人、辦事員四○人。 │ │跨├───┼────┼───────────────────┤ │員│技術類│四六 │監工員七人、技佐七人、船副三一人 (內一│ │級│ │ │人俟留用船副出缺後改置) 、管輪一人。 │ ├─┼───┼────┼───────────────────┤ │佐│業務類│二一 │書記二一人。 │ │級├───┼────┼───────────────────┤ │ │技術類│五一 │正駕駛二六人 (內十一人俟留用正駕駛出缺│ │ │ │ │後改置) 、正司機二五人 (內十二人俟留用│ │ │ │ │正司機出缺後改置。 │ ├─┼───┼────┼───────────────────┤ │士│業務類│○ │ │ │跨├───┼────┼───────────────────┤ │佐│技術類│一八二 │領班八人。 │ │級│ │ │船機領班二人、副駕駛二五人 (內一俟留用│ │ │ │ │副駕駛出缺後改置) 、副司機十人 (內一人│ │ │ │ │俟留用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起重機司機七│ │ │ │ │人、小船駕駛五八人 (內十五人俟留用小船│ │ │ │ │駕駛出缺後改置) 、水手長七二人 (內八人│ │ │ │ │俟留用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 ├─┼───┼────┼───────────────────┤ │士│業務員│一九七 │業務工一九七人。 │ │級├───┼────┼───────────────────┤ │ │ │三三八 │技術工三三八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二三│ │ │ │ │八人 (內二十九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 │ │ │ │缺後改置。 │ ├─┴───┼────┼───────────────────┤ │診療所主任│一 │薦任。 │ ├─────┼────┼───────────────────┤ │護士 │四 │委任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 │藥劑員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局相同列等職稱合併計算│ │ │ │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 │急救員 │九 │僱用。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長 │三 │ │ │ ├───┼────┼───────────────────┤ │ │課員 │九 │ │ │ ├───┼────┼───────────────────┤ │ │助理員│四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 │ │書記 │一 │ │ │ ├───┼────┼───────────────────┤ │ │小計 │一八 │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副主任│一 │ │ │ ├───┼────┼───────────────────┤ │ │課長 │五 │ │ │ ├───┼────┼───────────────────┤ │ │帳務檢│三 │ │ │ │查員 │ │ │ │ ├───┼────┼───────────────────┤ │ │統計分│一 │ │ │ │析師 │ │ │ │ ├───┼────┼───────────────────┤ │ │課員 │一六 │ │ │ ├───┼────┼───────────────────┤ │ │辦事員│十 │ │ │ ├───┼────┼───────────────────┤ │ │書記 │七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小計 │四四 │ │ ├─┼───┼────┼───────────────────┤ │政│主任 │一 │ │ │風│ │ │ │ │室├───┼────┼───────────────────┤ │ │課長 │二 │ │ │ ├───┼────┼───────────────────┤ │ │課員 │五 │ │ │ ├───┼────┼───────────────────┤ │ │辦事員│一 │ │ │ │ │ │ │ │ ├───┼────┼───────────────────┤ │ │小計 │九 │ │ │ │ │ │ │ ├─┴───┼────┼───────────────────┤ │合 計│一二四七│ │ │ │ (二五)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 │ 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 │ 、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 │ 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各該│ │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會計室現職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 記。 │ │ 四 現職船長二人、大副二人、大管輪三人、船副一人、正駕│ │ 駛十一人、正司機十二人、副駕駛一人、副司機一人、小│ │ 船駕駛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工 (匠) 二十九人,│ │ 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船長、大副、│ │ 大管輪、船副、正駕駛、正司機人、副駕駛、副司機、小│ │ 船駕駛、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 │ │ 五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