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棧埠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儲課:設整理、分配二股,掌理倉位準備、分配、碼頭聯絡及倉儲 設備之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搬運課:設裝卸、監理、貨櫃、駁運四股,掌理裝卸作業,工人調配 、貨物駁運、貨櫃裝卸等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有 關事項。 四、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四人、主任二人, 並置股長、稽查、幫工程司、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員、倉庫管理員、工務員、繪圖員、課員、倉庫副管理員、監 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務士、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處各等通棧 (倉庫) 、穀倉、貨櫃儲運場設置人員如下: 一、甲等通棧 (倉庫) 各置主任、副主任。 二、乙等通棧 (倉庫) 各置主任、副主任。 三、丙等通棧 (倉庫) 各置主任、副主任。 四、穀倉各置主任、副主任。 五、貨櫃儲運場各置主任、副主任。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一 │ │ ├─────┼────┼───────────────────┤ │副處長 │三 │ │ ├─────┼────┼───────────────────┤ │課長 │二 │ │ ├─────┼────┼───────────────────┤ │秘書 │一 │ │ ├─────┼────┼───────────────────┤ │正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四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主任 │二九 │總務室主任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 │ │ │一人,倉庫主任二一人,穀倉主任二人,貨│ │ │ │櫃場主任二人,機具所主任一人,旅客服務│ │ │ │所主任一人。 │ ├─────┼────┼───────────────────┤ │副主任 │二五 (一│倉庫副主任二一人,穀倉副主任二人,貨櫃│ │ │) │場副主任二人,機具所副主任一人兼任,由│ │ │ │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 │站長 │二 │調派站。 │ ├─────┼────┼───────────────────┤ │股長 │七 (二) │機具所股長二人兼任,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 │ │ │任。 │ ├─────┼────┼───────────────────┤ │稽查 │四 │ │ ├─────┼────┼───────────────────┤ │幫工程司 │五 │ │ ├─────┼────┼───────────────────┤ │勞工安全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衛生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二 (一五│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 │生管理員 │) │格人員兼任。 │ ├─────┼────┼───────────────────┤ │倉庫管理員│一三三 │ │ ├─────┼────┼───────────────────┤ │工務員 │八 │ │ ├─────┼────┼───────────────────┤ │課員 │一六 │以上為員跨高級人員。 │ ├─┬───┼────┼───────────────────┤ │佐│業務類│一三七 │倉庫副管理員一二六人、辦事員十一人。 │ │跨├───┼────┼───────────────────┤ │員│技術類│七 │繪圖員二人、監工員五人。 │ │級│ │ │ │ ├─┼───┼────┼───────────────────┤ │佐│業務類│一八 │書記一八人。 │ │級│ │ │ │ ├─┼───┼────┼───────────────────┤ │士│業務類│○ │ │ │跨├───┼────┼───────────────────┤ │佐│技術類│三一 │各類領班、副領班三一人。 │ │級│ │ │ │ ├─┼───┼────┼───────────────────┤ │士│業務類│三五三 │業務工三五三人。 │ │級├───┼────┼───────────────────┤ │ │技術類│二四一 │技術工二四一人。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員 │二 │ │ │ ├───┼────┼───────────────────┤ │ │助理員│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課員 │二 │ │ │ ├───┼────┼───────────────────┤ │ │辦事員│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員 │二 │ │ ├─┴───┼────┼───────────────────┤ │合 計│一○四五│ │ │ │ (一八)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 │ 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會計室現職雇員一人、人事室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 │ 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