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 1本處置課長三人,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四人,室主任一人,主任十六人,副主任十九人,其中一人由工務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專員九人,稽查四人,幫工程司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十六人,其中十五人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格人員兼任;倉庫管理員六十六人,工務員二人,課員十二人,倉庫副管理員七十二人,監工員五人,繪圖員一人,辦事員七人,助理員一人,書記二十五人,領班二十六人,事務士二百二十八人,操作士一百二十五人。
- 2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10 條
- 1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2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