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港埠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浚港課:港灣疏浚工程事項。 二、修建課:工程設計、審核、發包、施工等事項。 三、打撈隊:清港、打撈、海底工程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有 關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 (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 、專員一人、正工程司九人、 副工程司十三人、打撈隊隊長一人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主任二人 (內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課員、材料管理員、繪 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 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 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事務 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泥工長、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 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處長 │ (一) │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二) │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 │ ├─────┼────┼───────────────────┤ │專員 │一 │ │ ├─────┼────┼───────────────────┤ │正工程司 │九 │ │ ├─────┼────┼───────────────────┤ │副工程司 │一三 │ │ ├─────┼────┼───────────────────┤ │打撈隊隊長│ (一) │一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 │ │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主任 │ (三) │一 公共工程所主任二人 (兼任) ,由本處│ │ │一 │ 高員級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 │二 總務室主任一人。 │ │ │ │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 (兼任) │ │ │ │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 ├─────┼────┼───────────────────┤ │幫工程師 │二一 │ │ ├─────┼────┼───────────────────┤ │工務員 │一五 │ │ ├─────┼────┼───────────────────┤ │勞工安全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 (五)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課員 │四 │ │ ├─────┼────┼───────────────────┤ │材料管理員│一 │ │ ├─────┼────┼───────────────────┤ │船長 │五 │內二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輪機長 │五 │ │ ├─────┼────┼───────────────────┤ │自航式挖泥│一 │ │ │長 │ │ │ ├─────┼────┼───────────────────┤ │自航式大副│一 │內一人俟留用自航式大副出缺後改置。 │ ├─────┼────┼───────────────────┤ │自航式大管│一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輪 │ │ │ ├─┬───┼────┼───────────────────┤ │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 │跨├───┼────┼───────────────────┤ │員│技術類│一七 │一 繪圖員四人、監工員七人。 │ │級│ │ │二 船副五人 (內二人俟留用船副出缺後改│ │ │ │ │ 置) 、管輪一人。 │ ├─┼───┼────┼───────────────────┤ │佐│業務類│二 │書記二人。 │ │級├───┼────┼───────────────────┤ │ │技術類│二三 │正駕駛十人 (內三人俟留用正駕駛出缺後改│ │ │ │ │置) 、正司機一三人 (內五人俟留用正司機│ │ │ │ │出缺後改置) 。 │ ├─┼───┼────┼───────────────────┤ │士│業務類│○ │ │ │跨├───┼────┼───────────────────┤ │佐│技術類│七二 │一 領班、副領班十五人。 │ │級│ │ │二 挖泥長四人 (內一俟留用挖泥長出缺後│ │ │ │ │ 改置) 、副駕駛六人、副司機二人 (內│ │ │ │ │ 一人俟留用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副挖│ │ │ │ │ 泥長四人 (內三人俟留用副挖泥長出缺│ │ │ │ │ 後改置) 、事務員一人、挖泥員一人、│ │ │ │ │ 泥工長一人、小船駕駛八人 (內二人俟│ │ │ │ │ 留用小船駕駛出缺後改置) 、水手長一│ │ │ │ │ 八人 (內五人俟留用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 │ │ ) 、機工長一人 (內一人俟留用機工長│ │ │ │ │ 出缺後改置) 、電工長一人、鉗工長一│ │ │ │ │ 人 (內一人俟留用鉗工長出缺後改置) │ │ │ │ │ 、舵工長一人、副水手長八人 (內四人│ │ │ │ │ 俟留用副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 ├─┼───┼────┼───────────────────┤ │士│業務類│二七 │業務工二七人。 │ │級├───┼────┼───────────────────┤ │ │技術類│二六二 │技術工二六二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一二│ │ │ │ │○人 (內二十六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 │ │ │ │缺後改置) 。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員 │一 │ │ │ ├───┼────┼───────────────────┤ │ │助理員│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小計 │三 │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課員 │二 │ │ │ ├───┼────┼───────────────────┤ │ │辦事員│二 │ │ │ ├───┼────┼───────────────────┤ │ │小計 │五 │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員 │一 │ │ │ ├───┼────┼───────────────────┤ │ │小計 │二 │ │ ├─┴───┼────┼───────────────────┤ │合 計│四九五 │ │ │ │ (一四)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 │ 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現職船長二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船副二人、正駕駛三人│ │ 、正司機五人、挖泥長一人、副司機三人、副挖泥長三人│ │ 、小船駕駛二人、水手長五人、機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 │ 、副水手長四人、各類船工 (匠) 二十六人,仍以原職稱│ │ 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船長、自航式大副、船副│ │ 、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司機、副挖泥長、小船駕│ │ 駛、水手長、機工長、鉗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 ) 。 │ │ 四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