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船舶機械修造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課:規劃、設計、研究等事項。 二、工務課:工程計畫、督導、施工、管制、驗收等事項。 三、業務課:承修工程之議價、訂約、招標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有 關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 4 條
本廠置課長三人 (內設計、工務二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業務 課長專任) 、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主任二人,並置幫工程司、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勞工安全管理員 (兼任 ) 、工務員、課員、繪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 務工、技術工、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廠長 │一 │ │ ├─────┼────┼───────────────────┤ │副廠長 │一 │ │ ├─────┼────┼───────────────────┤ │課長 │一 (二) │設計、工務二課課長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 │ │業務課課長專任。 │ ├─────┼────┼───────────────────┤ │正工程司 │三 │ │ ├─────┼────┼───────────────────┤ │副工程司 │三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主任 │二 (一) │總務室主任一人。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 │ │ │ │修護站主任一人 (兼任) ,由幫工程司以上│ │ │ │人員兼任。 │ ├─────┼────┼───────────────────┤ │幫工程司 │四 │ │ ├─────┼────┼───────────────────┤ │勞工安全管│一 │ │ │理師 │ │ │ ├─────┼────┼───────────────────┤ │勞工安全衛│ (一)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勞工安全管│ (八)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 ├─────┼────┼───────────────────┤ │工務員 │一○ │ │ ├─────┼────┼───────────────────┤ │課員 │三 │以上為員跨高員級人員。 │ ├─┬───┼────┼───────────────────┤ │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 │跨├───┼────┼───────────────────┤ │員│技術類│六 │繪圖員一人。 │ │級│ │ │監工員五人。 │ ├─┼───┼────┼───────────────────┤ │士│技術類│一四 │領班、副領班十一人。 │ │跨│ │ │副駕駛一人 (俟留用副駕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佐│ │ │) 、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 (俟留用小│ │級│ │ │船駕駛一人出缺後改置) 。 │ ├─┼───┼────┼───────────────────┤ │士│業務類│一六 │業務工十六人。 │ │級├───┼────┼───────────────────┤ │ │技術類│四○ │技術工四十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三人 (│ │ │ │ │內一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缺後改置) │ │ │ │ │。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員 │一 │ │ │ ├───┼────┼───────────────────┤ │ │小計 │二 │ │ ├─┼───┼────┼───────────────────┤ │會│會計主│一 │ │ │計│任 │ │ │ │室├───┼────┼───────────────────┤ │ │課員 │二 │ │ │ ├───┼────┼───────────────────┤ │ │辦事員│一 │ │ │ ├───┼────┼───────────────────┤ │ │小計 │四 │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員 │一 │ │ │ ├───┼────┼───────────────────┤ │ │小計 │二 │ │ ├─┴───┼────┼───────────────────┤ │合 計│一一六 │ │ │ │ (一二) │ │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 │ 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 訂定之。 │ │ 三 現職副駕駛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一人,│ │ 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副駕駛、小船│ │ 駕駛、各類船工 (匠) 。 │ │ 四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