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船舶工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等事項。
- 二、車機工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等事項。
- 三、承修工程之議價、訂約及招標等事項。
- 四、勞工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事項。
- 五、配件管理等事項。
- 六、其他有關廠務事項。
第 6 條
- 1本廠置課長四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室主任一人,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八人,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員訓練合格人員兼任;工務員五人,課員六人,繪圖員一人,監工員五人,辦事員二人,領班五人,副駕駛一人,小船駕駛一人,事務士十四人,操作士三十一人,各類船士二人。
- 2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 10 條
- 1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2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