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中、長期開發性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
二、主動參加創導性之投資。
三、輔導、協助授信與投資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四、辦理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五、辦理中、短期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以及收受存款、代人保管證券
、票據與其他貴重物品。
六、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第 6 條
本行對創導性事業投資於每一企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超 過本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企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投資及其股權,應於被投資事業營運正常時,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後出 讓之。
第 11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事項。
三、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放款、保證與投資業務授權額度之審定,及超過授權額度案件之核定
事項。
五、高級職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事項。
七、本條例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董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之決
議應彙報董事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