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 3 條
-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 2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4 條
- 1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 2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 3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