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收費基準如下:
  • 一、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二、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