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 一、工作績效考核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優良者。
- 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具有貢獻者。
- 三、辦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之事務,成績優良者。
- 四、從事研究發展,按團體設立之宗旨,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
- 五、促進國際聯繫與合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 六、其他有關促進全民團結和諧、增進社會祥和進步,具有特殊貢獻者。
第 6 條
- 1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
- 一、書面嘉獎。
- 二、頒發獎狀。
- 三、頒發獎牌。
- 四、頒發獎金。
-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
- 3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