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辦理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以下簡稱地雷剷除)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地雷剷除執行政策之研訂及法令之訂定。 (二)地雷剷除軍事計畫建案作業及年度剷除計畫之核定。 (三)監督地雷剷除之安全性及對環境之影響。 (四)編列地雷剷除經費。 (五)其他關於地雷剷除重要事項之核定。 二、執行機關 (一)地雷剷除計畫之擬訂。 (二)地雷剷除投資計畫建案作業之擬訂。 (三)地雷剷除委託辦理之招標事宜。 (四)地雷剷除之執行、管制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有關地雷剷除執行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