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 2經依前項規定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由本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證明;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第 8 條
- 1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使用者遭遇緊急事故,請求救援時,應於第九頻道先呼「緊急求救」三次,再說明求救人、事故、地址及需求。無人回應時,得改用其他任何頻道呼救。
- 2接獲前項求救信息者,應即中止通話並採適宜之救援措施。
第 9 條
- 1設置 2.4GHz 及 5GHz 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WLAN)提供電信服務者,應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 2非供經營電信服務之 2.4GHz 及 5GHz 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經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者,得自行設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