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
- 2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
- 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社)團法人。
-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 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 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 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 一、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
- 二、中小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
- 三、職業安全衛生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之輔導。
- 四、事業單位工作環境之改善。
- 五、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防護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 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 七、作業環境監測及實驗室認證。
- 八、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服務。
- 九、職業安全衛生推廣或勞工健康促進活動。
- 十、國際性職業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補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