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
  • 2
    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
    • 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社)團法人。
    •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 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 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 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 一、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
  • 二、中小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
  • 三、職業安全衛生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之輔導。
  • 四、事業單位工作環境之改善。
  • 五、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防護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 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 七、作業環境監測及實驗室認證。
  • 八、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服務。
  • 九、職業安全衛生推廣或勞工健康促進活動。
  • 十、國際性職業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補助事項。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範圍如下:
  • 一、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經評定成效優良者。
  • 二、有關團體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技術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推展,經評定有具體成效者。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獎勵之申請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