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電源開發順利進行,並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 祉,特設置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發展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 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為協助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提撥之 協助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提撥協助金之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辦理下列 事項: (一) 促進電源開發相關事項之支出。 (二) 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協助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符合法令規定或經依第六條所設管理委員會通過之計畫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聘兼 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均由本部就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重要作業規章之審議。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處理及協助金之運用、 監督,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