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電源開發順利進行,並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
祉,特設置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發展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
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為協助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提撥之
    協助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提撥協助金之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辦理下列
    事項:
 (一) 促進電源開發相關事項之支出。
 (二) 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協助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符合法令規定或經依第六條所設管理委員會通過之計畫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聘兼
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均由本部就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重要作業規章之審議。
四、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處理及協助金之運用、
監督,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