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第 4 條
- 1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入國內大專校院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 2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由內政部聘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組織甄選會甄選之。其甄選項目如下:
- 一、筆試:國文、進修國語文、專業科目(視進修科目而定)。
- 二、口試:常識、思想、語言。
- 3依前項規定甄選之合格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第 5 條
- 1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
- 2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