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銀行經許可後,應持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 2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第 3 條
- 1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
- 2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各該款規定繳存保證金:
- 一、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 三、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 四、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 5 條
- 1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 2前項專業責任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 3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 一、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 二、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
- 三、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 4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 5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第 6 條
- 1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 2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 3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保證保險:
-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 4經紀人所投保保證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