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第 3 條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 二、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 三、配合主管機關法令政策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 四、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事項。
- 五、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 六、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 七、督促及查核會員自律,推動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 八、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第 9 條
- 1公會之負責人為理事長。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不得有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外之同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 二、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情事。
- 三、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情事。
- 四、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情事。
- 2公會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同前項各款規定。
第 12 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洩露予他人。
-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