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為健全保險業之發展及有關保險事項之諮詢特設立保險審議會。
第 2 條
保險審議會設立委員十五人,由財政部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 續聘連任。保險審議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綜理會務並於會 議時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推定委員代理之。
第 3 條
保險審議會審議事項如左: 一、有關保險制度改進建議事項。 二、有關保險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 三、有關保險契約,保險費率及其他保險業務之改進建議。 四、保險審議會就前項事項之審議結論,向財政部提出建議。
第 4 條
保險審議會辦事細則由審議會訂定呈報財政部備案。
第 5 條
保險審議會之事務費用應作成預算,經財政部核定後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申請補助。
第 6 條
本規程由財政部核定施行,並呈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