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保 險業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聘任之。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前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擔任, 綜理會務,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三人至四人,其中保險局局長為當然 委員。 二、保險業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中華民國產物、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為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 三、學者及專家三人至五人,指對保險、財務金融、證券、法律、會計等 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曾 (現) 任教國內外大學三年以上者,或有其他事 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前開相關領域專業知識或保險監理經驗者。 四、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四人,其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當然委員,並由其推派代表。
第 4 條
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其 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委員者,其職務異動,應隨其本職異動於一個月內更 替。但其所遺行使職權期間不足三個月時,不推派繼任人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新任委員遴聘 事宜。
第 5 條
本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有關受補助機構所辦理保險業務之統計、研究、訓練、諮詢與其他有 關保險業務發展工作等之計劃及經費補助之核定事項。 三、有關受補助機構所辦理保險業務之統計、研究、訓練、諮詢與其他有 關保險業務發展工作等之報告及經費補助之審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