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應收款項,有下列情事者,屬非認許資產: 一、應收票據到期日逾評價基準日三個月以上者,應收保費或其他應收款 逾入帳日三個月以上者。 二、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之應收票據或應收保費,逾分期保險費繳付日三 個月以上者。 三、應收收益除壽險貸款及短期墊款之應收利息外,逾契約收款日三個月 以上者。 四、應收票據,到期未兌現者。 五、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除再保險契約另有訂定外,逾保險賠款與給 付日六個月以上者。 六、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除有足額之擔保品外,逾入帳日六個月以上者。
第 7 條
無經濟效益之土地屬非認許資產,無法獨立使用之土地,倘取得鑑價機構 對其土地之鑑價報告,鑑定價值低於成本者,其差額部分,屬非認許資產 。 不動產以外之固定資產,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外,屬非認許資 產。 前項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扣除累計折舊及攤銷後之認許資產金額 ,不得超過保險業上一年度業主權益扣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 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淨正商譽後餘額之百分之三。
第 8 條
遞延借項及除前條認列認許資產電腦軟體之無形資產,屬非認許資產。但 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後之剩餘金額,得認列為認許資產。 前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後得認列為認許資產之剩餘金額 ,不得超過保險業上一年度業主權益扣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 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淨正商譽後餘額百分之十及未來一年內能實現之金 額兩者較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