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總額暫定為新台幣壹億貳千萬元 ,由臺灣省及台北市各信用合作社籌撥三分之一,由臺灣省政府及台北市 府籌撥三分之一,臺灣省合作金庫籌撥三分之一。前項基金,得分期籌撥 之。
第 8 條
本基金之用途,以左列範圍為限: 一、貸放與經營困難之信用合作社作為週轉基金。 二、對因承受或合併經營不良之信用合作社,致遭受損失之信用合作社, 貸與低利資金,以資彌補,貨款時應徵取可靠擔保。 三、其他經財政部廳准為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所定之用途。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總額暫定為新台幣壹億貳千萬元 ,由臺灣省及台北市各信用合作社籌撥三分之一,由臺灣省政府及台北市 府籌撥三分之一,臺灣省合作金庫籌撥三分之一。前項基金,得分期籌撥 之。
第 8 條
本基金之用途,以左列範圍為限: 一、貸放與經營困難之信用合作社作為週轉基金。 二、對因承受或合併經營不良之信用合作社,致遭受損失之信用合作社, 貸與低利資金,以資彌補,貨款時應徵取可靠擔保。 三、其他經財政部廳准為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所定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