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社員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第 8 條
致社員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結果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應就上年度國內外金融環境、信用合作社組織變化情形、營業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說明。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營業目標與其依據及重要之經營政策。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信用合作社沿革: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影響社員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信用合作社發展有重大影響者,得一併揭露。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社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理事、監事屬法人社員之代表者,應註明法人社員名稱及該法人社員認購社股數。(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學)歷、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附表二) (三)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情形(附表三): 1.信用合作社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2.信用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信用合作社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加股金,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理事或監事酬金。 4.分別比較說明於最近二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之關係及所取得社股數。(附表四)
第 11 條
社股及股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年初及年底之股金總額。 二、社員結構:統計社員及準社員之組合比例。(附表五) 三、最近二年度每一社股淨值、盈餘、股息及相關資料。(附表六) 四、股息發放狀況:應揭露本次社員代表大會擬議股息分配之情形。 五、理事、監事酬勞: (一)信用合作社章程所載理事、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理事會通過之理事、監事酬勞金額。 (三)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理事、監事酬勞情形:應揭露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理事、監事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理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
第 12 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或)收入占總資產及(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變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舉例如下: 1.消費金融業務。 2.企業金融業務。 3.電子金融業務 4.投資業務。 5.代理收付業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業務部門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劃。 二、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附表七) 三、社會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創造社員價值等。 四、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信用合作社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最近年度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存款人或社員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八)
第 13 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最近三年度資金運用計畫預計效益尚未顯現者之分析。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計畫之資金用途,說明已辦理擴充業務及營業據點、充實營運資金、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之計畫內容、資金來源、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
第 14 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第 15 條
信用合作社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信用合作社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一) 2.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二) 3.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三) 4.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十四)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信用合作社形象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經營權之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信用合作社及其理事、監事、總經理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社員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九)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 16 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附表十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十九)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第 17 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三)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四)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