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授信審議委員會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一人及經理人四人以上報經理事會通過後組成之,並應優先提名總社經理人,理事會改選時,應重新提報。
- 2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單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第 7 條
- 1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
- 二、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展期。
-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一定金額以上之和解或協議案件。
- 2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其額度由各社理事會視業務情形訂定之。該一定金額以下之案件,由副總經理、營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決定其准駁。
- 3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