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目標如左:
一、配合政府金融政策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經營,以鞏
固基層金融機構之信用。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改進作業方式,建立業務制度,以
提高經營效率。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拓展存、放款業務,以發揮基層金
融之功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配合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業務檢查工作,輔導改進經營
缺失,以改善業務經營。
五、協助主管或管理機關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財務結
構,以穩固經營基礎。
六、輔導代理公庫業務,加強各級公庫間聯繫,以協助庫務之推行。
七、建議主管或管理機關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有關
法令修訂意見或其他興革事項。第 4 條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重點如左:
一、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釐定業務規章,建立稽核、內部牽
制及會計制度。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遵照法令規章辦理存款、放款及代
理業務。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各項法定比率,符合規定。
四、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
五、根據金融業務檢查結果所列應予糾正改善事項,實施追蹤輔導。
六、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
表報。
七、研析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及放款結構輔導建立成本觀
念。
八、協助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推展,提供有關業務諮詢服務
。
九、輔導加強代理公庫及代收稅款業務,督促按期解繳稅款及遵守規章辦
理各項存撥手續。
十、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代理票據交換業務。
十一、協助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員工在職訓練事宜。
十二、派員列席各項法定會議。
十三、其他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指定之業務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