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目標如左: 一、配合政府金融政策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經營,以鞏 固基層金融機構之信用。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改進作業方式,建立業務制度,以 提高經營效率。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拓展存、放款業務,以發揮基層金 融之功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配合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業務檢查工作,輔導改進經營 缺失,以改善業務經營。 五、協助主管或管理機關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財務結 構,以穩固經營基礎。 六、輔導代理公庫業務,加強各級公庫間聯繫,以協助庫務之推行。 七、建議主管或管理機關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有關 法令修訂意見或其他興革事項。
第 4 條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重點如左: 一、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釐定業務規章,建立稽核、內部牽 制及會計制度。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遵照法令規章辦理存款、放款及代 理業務。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各項法定比率,符合規定。 四、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提繳存款準備金。 五、根據金融業務檢查結果所列應予糾正改善事項,實施追蹤輔導。 六、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依照規定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 表報。 七、研析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及放款結構輔導建立成本觀 念。 八、協助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推展,提供有關業務諮詢服務 。 九、輔導加強代理公庫及代收稅款業務,督促按期解繳稅款及遵守規章辦 理各項存撥手續。 十、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代理票據交換業務。 十一、協助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員工在職訓練事宜。 十二、派員列席各項法定會議。 十三、其他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指定之業務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