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關於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 二、關於會員間共同業務規章及會計處理原則之訂定及解釋等事項。
- 三、關於辦理會員機構之查核及輔導等事項。
- 四、關於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 五、關於會員業務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 六、關於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測驗、登記與資格審定等事項。
- 七、關於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 八、關於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 九、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本法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 十、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 十一、關於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第 12 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露予他人。
-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金管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第 15 條
- 1公會應訂定會員機構辦理信託業務之自律公約,並報金管會備查及督促會員確實執行之。
- 2前項自律公約應包括會員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廣告促銷以及客戶權益保障等共同事項之規範。
- 3會員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使人誤信得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 二、對於過去績效為誇大宣傳或為攻訐同業之廣告。
- 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四、其他依法令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 4會員有前項情形者,公會應命其更正並對外說明。
第 17 條
- 1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得依相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其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並應報金管會處理。
- 2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 18 條
- 1公會為前條之查核時,發現其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查核,並予輔導。
- 2公會專案查核後,應即為下列之處置,並將查核結果報金管會備查:
-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即報金管會處理。
- 二、發現違反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 三、輔導信託業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 3第一項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