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 一、原住民。
- 二、身心障礙者。
- 三、低收入戶。
-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 2本辦法所稱非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
第 3 條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 二、身心障礙者:
-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
第 4 條
-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之一,由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居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 2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