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
第 3 條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主辦單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者,不得申請補助:
- 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 二、辯論會須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參加。
- 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 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
第 5 條
- 1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2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 3申請書格式如附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