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前條更生保護事業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興辦目的。 二、擬辦更生保護事業之名稱。 三、設立地址。 四、捐助人姓名、住居所、捐助財產之總額及其證明文件。 五、捐助財產之營運方式及範圍。 六、創辦人為捐助人推荐者,並應附具捐助人之證明文件、創辦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履歷。
第 4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關於更生保護事業計畫應記載之事項。 二、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三、關於董事會之事項。 四、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五、關於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
第 8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不動產之處分,財產總額之增減, 董事之補聘、改聘、及組織之變更,應為變更之登記,並函告當地更生保 護會。 前項之變更登記,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印信,由董事 長向該管地方法院申請變更登記。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由董事長為之。
第 9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辦理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 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決議,由董事長報請法務 部核准後依法解散之。 前項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