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各分為下列三級:
- 一、極度偏遠。
- 二、特殊偏遠。
- 三、偏遠。
第 4 條
- 1離島地區學校之分級,依行政區域,規定如下:
- 一、極度偏遠:
- (一)連江縣:東引鄉、莒光鄉。
- (二)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
- 二、特殊偏遠:
- (一)金門縣:烈嶼鄉。
- (二)連江縣:北竿鄉。
- (三)澎湖縣: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及望安鄉花嶼村以外之各村。
- (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 (五)屏東縣:琉球鄉。
- 三、偏遠:
- (一)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寧鄉、金沙鎮。
- (二)連江縣:南竿鄉。
- (三)澎湖縣:馬公市虎井里以外之各里。
- 一、極度偏遠:
- 2離島地區縣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擬具所轄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前項所定學校之級別有調整必要時,縣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 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 5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各款評估指標,按附表計量模型(probitmodel)計算臺灣本島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及偏遠之各級別學校數。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各級別學校數範圍內,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並擬具偏遠地區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因情況特殊,於前項所定各級別學校總數外,偏遠級別校數有增加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關機關審查核定。
- 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 6 條
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 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
- 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統站之最短行車距離。
- 三、學校距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行車距離。
- 四、學校距鄉(鎮、市、區)公所之最短行車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