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各分為下列三級:
  • 一、極度偏遠。
  • 二、特殊偏遠。
  • 三、偏遠。

第 3 條

前條離島地區如下:
  • 一、金門縣。
  • 二、連江縣。
  • 三、澎湖縣。
  • 四、屏東縣琉球鄉。
  •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第 4 條

  • 1
    離島地區學校之分級,依行政區域,規定如下:
    • 一、極度偏遠:
      • (一)連江縣:東引鄉、莒光鄉。
      • (二)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
    • 二、特殊偏遠:
      • (一)金門縣:烈嶼鄉。
      • (二)連江縣:北竿鄉。
      • (三)澎湖縣: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及望安鄉花嶼村以外之各村。
      • (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 (五)屏東縣:琉球鄉。
    • 三、偏遠:
      • (一)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寧鄉、金沙鎮。
      • (二)連江縣:南竿鄉。
      • (三)澎湖縣:馬公市虎井里以外之各里。
  • 2
    離島地區縣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擬具所轄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前項所定學校之級別有調整必要時,縣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 3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 5 條

  • 1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各款評估指標,按附表計量模型(probitmodel)計算臺灣本島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及偏遠之各級別學校數。
  •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各級別學校數範圍內,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並擬具偏遠地區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因情況特殊,於前項所定各級別學校總數外,偏遠級別校數有增加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關機關審查核定。
  • 3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 6 條

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 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
  • 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統站之最短行車距離。
  • 三、學校距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行車距離。
  • 四、學校距鄉(鎮、市、區)公所之最短行車距離。

第 7 條

文化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 一、學校位於山地鄉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二、學校所在村(里)之高等教育肄(畢)業人口比率。
  •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之公私立幼兒園核定之招收人數。
  • 四、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圖書館、博物館及運動場館之總數。

第 8 條

生活機能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 一、學校所在村(里)之人口密度。
  •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郵政、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之總數。
  •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醫療院所數目。

第 9 條

數位環境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 一、學校所在鄉(鎮、市、區)行動通信基地臺數目。
  •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中央行政機關室內公共區域免費無線上網熱點數目。

第 10 條

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 一、學校所在村(里)年平均家戶所得。
  •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工商家數。
  • 三、學校所在村(里)老化指數。

第 11 條

偏遠地區學校之分校或分班,應與本校分別認定、分級,並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