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七萬元。
  •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