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之事項如下:
- 一、主動通報發現傳染病(源),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 二、發生重大疫情時,積極參與救治病患、協助防治或防止疫病傳播有功者。
- 三、對防疫業務之研究、策劃、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具有重大貢獻者。
- 四、對突發性傳染病、生物病原攻擊事件,能積極執行應變作為,具有重大功績者。
- 五、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工作,顯有績效者。
- 六、其他辦理防疫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第 5 條
- 1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 2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