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業,係指本條例第八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本辦法所稱之新產品,係指屬前項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範圍內之產品中, 其技術水準超越申請時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者。
第 6 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開發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開發新產品之說明。 三、新產品之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申請研究開發費用明細。
第 9 條
為審議第六條之申請,主管機關得設置審議委員會,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及 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開發計畫之內容:含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經費、計 畫期程、申請人自行研發之比率及計畫之執行成果。 二、審核開發計畫之重大變更案。 三、研議開發計畫審查之細部規定。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 10 條
補助款之數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二分 之一以下,且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為限,二個年度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 二、開發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