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工業局對第二條所述之傳統性工業提供左列輔導措施: 一、召集產業公會及相關研究、顧問機構組成輔導團,協助廠商研提修改 技術升級計畫。 二、針對廠商技術升級需要委請技術研究機構提供技術輔導。 三、經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審議通過之技術升級計畫依其進度提供配合款 ,並協調有關金融機構提供生產設備之融資。 四、針對各業長期技術發展之需要,逐年選擇特定產業輔導成立技術研究 發展中心。
第 5 條
前條審議小組由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 濟部、工業局、中小企業處、交通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省屬行庫中 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單位代 表及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小組成員由工業局聘任之。
第 8 條
前條所稱之配合款,包括研究開發新產品、新製程,改進生產管理技術 ( 硬體設備之購置除外) ,購置國內外新技術,建立品牌及員工在職訓練等 項目所需之費用,配合款之額度以不超過前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第 9 條
適用本辦法之計畫,其所需引進之技術,如目前國內尚未建立者,由經濟 部應用「技術引進計畫」優先安排洽商技術供應者或應用「科技專案計畫 」優先安排財團法人與之合作開發。如目前國內已有類似之技術,則由工 業局協助安排技術移轉。
第 11 條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需設專戶存儲該配合款,並應單獨設帳;工業局得視 需要,隨時派會計稽核人員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及帳冊。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除有答覆有關問題之義務外,並應定期提出執行檢討 及配合款使用明細,送請工業局認可後,由本專戶撥付次期配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