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為研究促進海外五大洲僑務工作,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 條規定,設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亞洲組。 二、美洲組。 三、歐洲組。 四、非洲組。 五、大洋洲組。 六、綜合設計規劃組。
第 3 條
本會各組委員由僑務委員會就左列人員分別聘任: 一、對僑務有聲望、有貢獻之人士。 二、對僑務問題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政府各部門中與本會工作有關人員。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
第 4 條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本會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主持會務。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置專門委員一人、專員二人、科員 或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均由僑務委員會在法定員額內 調兼。
第 6 條
本會得在海外各洲重要地區分別約集各該洲委員舉行會議,研商發展各該 洲僑務事宜。
第 7 條
本會會議通過之方案章則,報請僑務委員會參採。
第 8 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僑務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