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為研究促進海外五大洲僑務工作,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
條規定,設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亞洲組。
二、美洲組。
三、歐洲組。
四、非洲組。
五、大洋洲組。
六、綜合設計規劃組。

第 3 條

本會各組委員由僑務委員會就左列人員分別聘任:
一、對僑務有聲望、有貢獻之人士。
二、對僑務問題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政府各部門中與本會工作有關人員。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

第 4 條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本會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主持會務。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置專門委員一人、專員二人、科員
或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均由僑務委員會在法定員額內
調兼。

第 6 條

本會得在海外各洲重要地區分別約集各該洲委員舉行會議,研商發展各該
洲僑務事宜。

第 7 條

本會會議通過之方案章則,報請僑務委員會參採。

第 8 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僑務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